組織章程
台灣員工協助專業協會章程
96.10.26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3.12.01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部份條文
104.10.22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六條及十八條部份條文
105.11.17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十八條部份條文
108.12.06第四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二十六,第二十九條部份條文
111.10.07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二十六,第二十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部份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員工協助專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
本會以配合政府政策及施政方針,為推展職場員工協助方案理念,推動員工協助專業人才與技術之培訓,協助公私部門組織提供員工協助專業服務、技術及輔導事項,協助解決員工與組織問題,保障組織員工身心健康與福祇,並以提高組織效率、提供組織健全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左:台灣員工協助專業協會省(市)/縣(市)分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員工協助方案之推動。
二、員工協助專業人才之培訓、考試與認證。
三、員工協助專業倫理與規範之研訂、評鑑與管理。
四、員工協助專業之研究與推展。
五、國際員工協助專業組織、學術機構之參與、合作與業務代理。
六、蒐集、整理及綜理國內外員工協助專業相關文獻與資訊,出版有關書刊、報告、光碟、錄影帶與宣導資料等。
七、其他有關員工協助專業學術與實務工作之推廣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願協助配合達成本會任務且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會員二人(含)以上之推薦,送理事會審查通過,且繳納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一)大學及同等學歷以上畢業,曾任或現任社會工作、心理諮商或相關實務工作者。
(二)大學及同等學歷以上畢業,有五年以上人資管理、安全衛生管理、風險管理或工商業界員工管理實務經驗者。
(三)國內外研究所以上畢業,有一年以上人資管理、安全衛生管理、風險管理或職場員工管理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二、永久會員: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為永久會員。
三、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之社會工作、心理諮商、企業管理、安全衛生、風險管理、保險科系(所)在學學生。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達成本會任務之機關團體、學校、員工協助相關專業機構或組織單位。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未滿一百人者得推派代表一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得推派代表二人,一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者得推派代表三人,一萬人以上者得推派代表四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之會員,自動喪失會員身分。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電子信件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必會期間,由理事會推行本會會務。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當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補選常務理事及理事。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計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計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補選常務監事。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計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下設各處,處設處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因推動工作需要得設訓練中心、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卸任均自然成為本會名譽理事長。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信件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議方式除實體會議外,必要時得以採用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理監事聯席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親自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必要時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百元,學生會員新台幣貳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百元。團體會員其員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為新台幣伍仟元,一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為新台幣壹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為新台幣貳萬元,一萬人以上者為新台幣參萬元。學校等政府機關團體會員會費則為新台幣參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內政部96年12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6018510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3年12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3032981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4年12月9日台內團字第104008817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5年12月23日台內團字第105008849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9年5月21日台內團字第1090027436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12月台內團字第11200283228號函准予備查